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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法系古代法律典籍译介问题探讨:历史、现状与未来

文章作者:佚名    时间:2024-11-27 18:14:46

今天我们谈论的话题是中国法系古代法律经典的翻译和介绍。

自古以来,我国就形成了世界法律体系史上独具特色的中国法律体系,积累了深厚的法律文化。古代法律经典作为中华法律智慧的载体,是了解和探索中华法律文化的重要途径之一。从历史上看,西方世界对中国法律文化的认可可以追溯到16世纪末,而中国传统法律经典的外译则始于1810年约翰·斯汤顿的《清朝法律法规》英译。迄今为止,法律经典的外译已有200多年的历史。

积极开展经典法律经典的翻译研究,有助于抢占法律经典翻译引进的主动权,改善外国译者在翻译过程中造成的文化误区和误解,客观上还原中国法律经典的真实面貌。

董晓波,南京师范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特聘研究员,江苏省国际法治动力研究中心主任、首席专家,浙江越秀国际问题研究院纪山讲座学者大学。主要从事中西文明交流史、法律语言学、法律翻译、语言战略与规划、跨文化传播等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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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制度的历史渊源、传承与影响

中国法律体系是指在中国古代特定社会历史条件下孕育和发展起来的、以礼法合一为根本特征、以成文刑法为核心内容的中国封建时期的法律。 ,并以《唐律书异》为典型代表。东亚国家仿照其法律制定的法律制度的统称。中国法律制度诞生于中华民族的文化土壤上,是古代先贤智慧的融合和治国理政经验的结晶。在古代漫长的发展历史中,中国法律制度为维护国家稳定统一、促进民族团结、传播中华文明发挥了重大作用。

所谓法律体系,是指“某个国家固有的法律与从外国接受的某些法律相结合,或者与该国历史上长期积累的法律相结合,形成的独特的体系”。 1884年,日本法学先驱增雄真雄在《法会会刊》上发表了题为《论五大法系理论》的论文,将世界法律体系分为“印度法系、中国法系、回族法系”。法系家族“英法法系和罗马法系”,开创了世界法系研究的先河,作为世界法系中没有因王朝更迭而中断、且“唯一”的古代法系。 《中国法律制度经历了两千多年的发展,不掺杂其他法律制度的元素》。隋唐时期完善,后为宋、元、明、清各代所继承、沿用,直到清末沈家本等人修订该律后才崩溃。 ”

在古代历史上,中国法律制度曾是东亚国家立法制度的“母本”。中国法制精神长期以来成为东亚国家共同的法律意识形态,其影响一度延伸至东南亚等地。梁启超曾在《论中国成文法编纂的嬗变与失落》一文中提到,“故朝鲜、日本、安南诸国,无不继承我那个时代的法制”。法律史学家杨洪烈甚至指出:“如果比较各个法系的历史,中国的法系已经延续了几千年以上,甚至比埃及、美塞布塔米亚等最古老的法系的寿命还要长。”而且其对朝鲜、日本、琉球、安南、西域等东亚国家的影响力可与埃及、梅萨、波塔米亚等相媲美,因此说中国的法制是不恰当的。世界上最大的法律体系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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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洪洞中国司法博物馆前有两尊獬豸。古人相信神兽獬豸能够辨别是非。图片来源山西日报

从古代历史来看,中国法律制度的形成是有深刻原因的。

首先,国情的相似性为中国法律体系的形成提供了可能性。古代东亚国家与中国有很多相似之处。从经济上看,都处于自给自足的封建小农经济阶段。他们的政治制度以中央集权的封建君主制为主。意识形态上,尊崇儒家法治……国情的趋同,使得各国之间的交流互鉴变得更加顺畅无忧,有效消除了中国法律向东亚国家移植的不适,使中国法律文化得以实现吸收、内化并有效创新。这不仅丰富了中国法律体系的内涵,创造了多元、统一、和谐但又不同的东亚法律文化,也为东亚法律文化共同体的形成提供了实践的可能性。

其次,政治诸侯关系为中国法制的形成奠定了基础。历史上,华夏法系成员国与母国之间存在着附庸关系。在某些时期,这些东亚国家曾作为中国的附庸,接受当时中央王朝的册封。汉代时,日本曾派使者进贡,向日本表示祝贺。 《后汉书》记载,建武帝二年(公元57年),倭奴国遣使入朝。光武帝“赐印绶”,并封他们为“日本人”,以示认可。历史上,中国法系国家之间存在的诸侯关系,大大减少了中国法律文化自上而下传播的阻力,为东亚法律文化共同体的形成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第三,政府主导的官方交流与学习极大地促进了中国法制的发展。作为中华法系的母国,中国古代的法制和文化无疑比同时代的其他东亚国家更加先进和优越。这吸引了许多国家来韩国派遣使节和学生来中国学习中国的法律制度。和文化。日本东方史学家桑原耕三曾在《朝法与唐法》一文中指出:“唐文化对东亚诸国影响很大。当时日本、新罗、高昌、吐蕃等国都派遣唐学生致力于文化输入。”政府主导的官方交流学习的规模和规范程度远远超过民间的民间交流。加快了中华法律文化在东亚的推广和传播,保障了东亚法律文化共同体稳定快速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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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驳案汇编》图片来源自中国宫廷博物馆网站

中国法律体系的指导思想是起源于先秦时期的中国儒家思想。其主要内涵是:

一是“天人合一”的哲学观。在宇宙世界观方面,中国法制主张“天人合一”,主张天人相通、以人为本、德性相配。 “主刑辅罚”、“明德慎刑”等法律思想原则。

二是人文伦理。儒家“仁”强调天地之仁,渗透到中国法律体系的思想内涵和立法司法实践中。表现在礼法结合、注重教育、重视人学、关注时世、宽刑、爱惜人命。在轻徭低赋、简政廉狱等方面。司法上,慎刑慎杀的刑事诉讼基本理念是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美国学者D.巴迪和C.莫里斯在《中华帝国的法律》中指出:与西方国家相比,中国古代法律在某些方面更加合理、更加人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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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对“无诉讼”和谐理念的向往。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和”思想大多源于老庄的道家哲学。 “天人合一”、“道法自然”、“万物与我一体”体现了天人合一的理念。在古代法律文化中,有一种厌恶诉讼的传统思想:“诉讼,作为人,必须避免诉讼!” (孔子)“家不诉讼,诉讼必有祸”。 (《朱子家训》)“是一个世外桃源,人民安宁,赋役齐全,无纷争无官司。”(明王世进)自古以来,人民安居乐业。和和谐,这是一种美好的向往。

第四,在立法上,成文法与判例法相结合。历史上,“唐律书义”、“宋兴通”、“定命律”、“清律令”一脉相承。他们是东方世界先进法律文化的代表,对日本、韩国、越南等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西汉以后,判例法开始大量适用。西汉有“春秋判罪”,晋代有“议事制度”,唐代有“立法”,明代有“大告”等等。

第五,在法律监督方面,中国古代历朝历代都非常重视监督和监督,不同程度地建立了自上而下的司法监督制度。秦朝从中央到地方都有监察员;隋唐五代,御史台是中央行政监察机构和中央司法机关之一,负责纠察、弹劾官员、纠正纪律;明代,察院由御史台发展起来,负责监察、弹劾、荐举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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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屈冤屈集》书籍、影片、资料和图片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的精神血脉。中国的法律制度主要是在中国古代传统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的基础上形成的,具有历史的延续性。从历史上看,法律文化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长期积累的结果,包括对传统的选择和继承。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国历史上法治的“水源”和“木根”。现代法治建设离不开社会文化环境,必然遵循传统法律文化思维。

中国法制的重要载体——中国法律经典的翻译、介绍和传播

随着中国法律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我们的祖先在几千年的治国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凝结了丰硕的成果——法律经典。由于法律文化内部结构的双重性,“一是制度形式的法律文化,如法律规范、法律制度等;二是法律文化。”二是观念形式的法律文化,如法律学说、法律心理、法律习惯等。法律经典作为法律文化的载体,自然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实体层面的制度和规范,二是概念层面的法律思想和法条。

广义的法律经典不仅与刑事法律法规有关,而且与思想、文化、社会等诸多领域密切相关。因此,应当包括“立法、司法、普法、解释、学术活动等活动中产生的书面材料,其类型包括政治法律法规、行政司法文件、审判卷宗、法律文献、实用参考资料、农村法规”。以及法规、便利指南等”。还应涵盖历史、哲学、文学、艺术等文化经典中的法律信息和内容。据《中国古籍总目录》研究统计,中国古籍总记录数为20万余种。其中“刑法种类”有近800种。张维仁主编的《中国法制史目录》按照规范、制度、理论、实践等分类,收录书目2352种。它是迄今为止最全面、最详细的法律文献目录。涉及法律内容的文化经典之多,难以统计。

狭义上的法律书籍是指由国家制定或承认并在国家强制下执行的古代法典和法律,包括正式法典及其各种补充形式。据文献记载的不完全统计,法典多达160种,以《九章法典》为上限,《清律》为下限。 “法”是古代法律的主要形式,是“有代表性的、相对稳定的国家法律”,但不是唯一的形式。其作用和效力往往受到其他法律形式的补充和限制。例如,汉代有“令”、“科”、“比”;隋唐时期增加了“格”和“式”;五朝、宋代有“驰”;明清时期就有了“腿”。这些法律补充形式数量众多,大多是考虑到当前形势和世界条件而确定的,比常规法律更加灵活。总之,中国法律制度传承了数千年,留下的法律经典浩瀚如烟海,璀璨如星辰。它们记录了中华民族法律斗争的历史,传递了中华法律精神的火种,塑造了中国乃至整个东亚地区的法律文化。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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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律例编注集》资料图片

纵观人类文化交流史,翻译是不同语言之间沟通的桥梁。历史上,16、17世纪之前,通过传教士、耶稣会士的介绍,以及马可波罗、利玛窦、曾德昭等人的游记,欧洲人开始逐渐了解中国的法律文化。遗憾的是,这些介绍和游记并没有直接引用中国法律经典的原文,内容的真实性如今看来大打折扣。从十六、十七世纪至今,中外文化交流不断发展。尽管过程比较曲折,但总体保持了向前发展的趋势。 1779年,法国人翻译了中国法医学著作《除错集》节选,发表在巴黎《中国历史、艺术和科学杂志》上。从此,《净化集》开始了欧洲之旅,先后被翻译成荷兰语、汉语、英语、德语等; 1810年,第一部英文译本《大清律例》在英国出版,开启了欧美学者对中国法律的长期研究。数百年的研究; 1997年,美国学者华莱士·约翰逊完成了《唐律书义(第二卷)》的翻译。至此,第一部完整的《唐律》西文译本出版; 2005年,《唐律书义》的英译本《大明律政》也在美国澳门大学蒋永林教授的努力下正式出版。从法律经典开始向海外传播到现在,大致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

(一)以传教、营利为目的了解中国法律制度

最初,传教士、商人和耶稣会士来到中国,目的是在中国经商和传教。他们研究中国的语言和文化,研究经典,试图在这些经典中发现中国文化的根源,或者说寻找中国人的起源。偏好,以帮助他们达到传教、获利的效果。由于这些外地人在中国生活了很长时间,来中国的目的明确,又熟悉中国的语言和文化,他们以口头描述或记录的形式向当地人介绍自己的所见所闻。他们以游记的形式记录了他们在中国的生活。就这样,中国这个“神秘的东方古国”被揭开面纱,西方开始对中国有了更多的了解。在中国生活了17年的意大利旅行家马可·波罗在游记中盛赞中国的繁荣进步,以及评委们的尽职尽责和市场交易的有序。后来西班牙人门多萨根据一些欧洲人的游记写了《大中华帝国》一书,比较详细地描述了古代中国的法律文化。中国的政治制度和法律也传播到了欧洲。激起了当时欧洲人对中国的向往。 16世纪下半叶,耶稣会士利玛窦对中国古代政治、法律文化的多种形式进行了赞许的描述。 19世纪前后,由于外国水手、商人在我国沿海地区经常与中国人发生冲突,因此有时会发生涉及外国人的刑事案件。因此,欧美人重点关注《大清律》中有关刑事案件的规定。鸦片战争后,西方在中国开设工厂、修建教堂,民间纠纷随之而来。 《清律》中关于民事纠纷解决的规定也引起了西方人的关注。然而,到了这个时期,西方人对《清朝规制》已经没有兴趣了。对于《大清律》的态度仍然以批评为主。原因就在于他们翻译《大清律》的背后有殖民侵略等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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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汉学家翻译不全

历史上,汉学家通过编译、翻译或删节等方式将一些法律文本传播到海外。这与汉学家翻译、介绍中国法律经典的目的有关。汉学家是指在中国古代、近现代或当代从事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外国学者。早期来华传教士如利玛窦也属于汉学家行列。历史上,一些早期汉学家整理、翻译了中国法律制度的内容,通过《中国系列》等报刊向西方介绍中国的社会现状。那么,为什么早期的中国法律经典在海外传播主要以编撰、选编或删减版为主呢?原因包括:第一,汉学家翻译经典的主要目的是“吸收”中国文化。他们有很强的“西方文化中心主义”意识,所以只选择翻译自己感兴趣的部分,并从少数批评的地方开始翻译。从几篇报道中可以看出,当时的编辑们热衷于报道和发表此类报道,实际上隐含着对中国古代死刑案件数量众多、处决频繁、公开处决残酷的厌恶;其次,中国法律经典大多是用古汉语写成的,篇幅较长,结构和内涵复杂。翻译内容涉及面广,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这无形中增加了翻译的难度。因此,法律经典全译本的数量很少。萧思当东在《清朝律令》译者序中直言:“文本语言晦涩,结构复杂。 “以上两个原因,使得中国法律经典在海外的存在并不完整。海外读者容易对中国法律经典背后的法律制度、法律智慧、法律文化产生偏见,这使得中国法律经典在海外传播陷入困境。”

(3) 全文及研究论文的传播

汉学家和国内学者撰写的法律经典全译本和研究论文的海外发行。中国法律经典的完整外文译本屈指可数。相比之下,法律经典的研究成果主要以论文的形式呈现。例如,《唐法》全英译本的译者华莱士·约翰逊,将《法律》前三章的翻译和介绍作为博士论文。又如《美国学者研究中国法律传统》一书,收录了研究中国法律史的美国学者在英文期刊上发表的12篇论文。 “大中华图书馆”工程于1995年正式启动,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向世界系统、全面推出中华文化经典外文版的国家重大出版工程。拟涵盖文化、历史、哲学、经济等领域,精选100种军事、科技等领域最具代表性的经典著作。但入选的经典著作中几乎没有法律经典的踪迹,这说明当前法律经典的翻译和引进工作还有待加强。海外民众对中国法律经典和传统法律智慧了解不多,以至于有学者直呼“四书五经”等经典著作和文学名著的海外翻译史无法涵盖整个“法史”。中国文化经典翻译》。还应包括中国法律、医学、历史、民族经典和科学技术方面的著作。

中国法律经典中,有四部中国法律体系的重要代表作在海外全译本出版,分别是《清律》、《洗冤集》、《唐律疏义》和《大清律》。明代”。这些在法律经典的推广过程中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有利于海外读者、学者、汉学家全面了解中国法律制度。也为更多对中国传统法制感兴趣的研究者提供第一手的研究资料。然而,无论国内外,对法律经典翻译的研究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到目前为止,仍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

首先,现有的翻译成果不能满足研究需要,导致目前法律经典翻译研究主要集中于少数主要法典的研究。不言而喻,我国法律法规数量丰富,但可供研究的译本却很少。正律院典亦是如此,还有无数的法律思想和文化著作等待翻译。

其次,对法律经典翻译缺乏系统、全面的研究。纵观国内关于法律经典翻译的论文,不少都对翻译的词、句、章进行了回顾,并讨论了文本层面的转换问题。但对于译本的传播效果、文化影响、历史价值等往往只有寥寥数语。或者一举略过,导致未能跳出文本的局限性,未能从文明互鉴、文化交流传播的角度对法律经典翻译这一重要课题进行全面研究。法律文化。

三是专业法律经典翻译人才缺乏。古代法律经典的翻译包括语内翻译和语间翻译。译者不仅需要具有丰富的法律和外语专业知识,还需要具有较高的古汉语造诣。因此,法律经典的翻译“对翻译的准确性有非常大的影响”。要求”。法律经典翻译难度大、耗时长、难以出成果,让很多翻译家和学者望而却步。

法律经典翻译引进与传统法律文化记忆塑造

法律经典描述了中国传统的法律形象。从历史上看,西方人刚接触中国法律体系时,对中国传统法律体系存在很多偏见。有时这些法律经典甚至被故意用作贬低古代中国形象的工具。迄今为止,西方对中国传统法律体系仍然存在很多偏见甚至批评。在这种情况下,中国法律经典的外译就显得更加迫切。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要想得到其他文化的认可,全面展示中国法治形象,重塑中国法律体系,在当代对外翻译是非常有必要的。

这里我们以《大明律》的翻译介绍为例。 《明律》的地位在西方学术界一直存在争议。曾经,在大多数西方学者眼中,《大明律》是明帝国实施权力的工具。这是极其压抑和权力导向的。这种观点使得一些西方学者随后对中国的传统法律制度产生了严重的偏见。为了扭转西方人对中国法律文明的偏见,蒋用林翻译了《大明法》,重建了《大明法》在西方学术界和法学界的经典地位。新时代背景下,我们需要更加主动地为海外学者提供客观的研究资料,这将有助于进一步消除世界对中国传统法制的偏见。

法律经典翻译对于塑造、传播和经典化传统法律文化记忆具有重要作用。对内,法律经典的翻译和引进可以丰富国内学者的研究资料,方便他们从更多角度进行学术创新。同时,可以普及传统法律文化,加深国内民众对古代传统法律文化的理解和认可。对外,法律经典是外国人了解中国法律文化、形成对中国法治形象的第一手资料。它们承载着具有浓郁民族特色的法律智慧。在中国古代文化经典的翻译和传播中,西方专业汉学家占据主导地位,而中国学者进入这一领域要晚得多。因此,积极开展法律经典翻译传播工作,有助于牢牢掌握法律经典翻译引进的主动权,改善翻译过程中外国译者造成的文化误区、误解等问题,客观上还原真实性。弘扬中华法律经典,促进国际社会对中华法律文化的接受和认可,为创造良好环境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同时,它还有利于扭转国际社会对中国法律制度的单方面和刻板印象中国法律制度与其他法律制度之间的交流。

(本讲话是基于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会关键项目的基于“法治术语翻译的研究研究和汉语特征的翻译研究”的基础,外国法治话语能力的构建” [20ayy008])

“每日景”(2021年5月22日,第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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